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1民初537号 |
案号 |
(2018)冀0121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考林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9.141667‰计付利息至该款偿还之日止)。被告朱正强、被告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保全费3620元,共计8590元,由被告王考林负担。被告朱正强、被告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