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8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1民初2173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1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秀兰借款本金15000元和120000元,合计本金135000元;二、被告张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邓秀兰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邓秀兰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被告张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邓秀兰支付(所欠)利息15000元;5五、驳回原告邓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张南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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