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81民初981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3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正借款本金51823.6元及利息(以51823.6元为本金,按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凌正负担3715元,被告陶冶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