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晓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1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1006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5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借款本金1951825.69元及利息(利息暂算至2020年11月16日为88954.63元,此后按年利率7.1775%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陈洋、张玲、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陈康、任迪、祝成明、江晓君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115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65元,由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陈洋、张玲、陈康、仁迪、祝成明、江晓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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