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家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8617号
案号
(2022)皖0181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家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世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世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邵家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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