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52号
案号
(2022)皖0181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永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庆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5月9日始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金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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