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7民初2909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齐连宝与吕伟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借款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齐连宝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供吕伟使用的义务后,吕伟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及时足额还款义务,故齐连宝要求吕伟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吕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连宝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诉讼保全费2,200元,合计5,370元由吕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