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3********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071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2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伟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820.98元、罚息1253.03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戴伟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53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100元,由被告戴伟东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5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