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7874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2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子健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子健借款1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董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董子健的指定账号:户名:董子健;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朱泾支行;账号:622848003805395947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5告董子健负担37元,由被告何念负担1533元,被告何念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支行,账号:322019887360515060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