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8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贷款本金9503.14元、利息6988.11元、罚息2072.96元、复利800.05元,合计人民币19364.26元,并支付以本金9503.14元、利息698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5%8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二、被告俞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律师费损失3061元。三、被告高梦姣对被告俞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004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5元、财产保全费244元,合计人民币424.5元,由被告俞军、被告高梦姣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