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6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02民初2179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3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闫万锋、闫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60000元及执行费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930元(2018年3月26日之后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7二、驳回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闫万锋、闫文凯负担5289元,由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