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文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6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02民初2179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3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闫万锋、闫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60000元及执行费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930元(2018年3月26日之后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7二、驳回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闫万锋、闫文凯负担5289元,由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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