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水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2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4171号
案号
(2020)津0117执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于水涛签订的《租机协议》;二、于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始至2019年6月19日止的租金1860元;三、于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始至2019年6月19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2124.93元;四、于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苹果8(64g,手机串号:354896094812313)手机一部,如不能返还,须支付购机价款4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水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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