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8********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4334号
案号
(2020)津0117执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董亮签订的《租机协议》;二、董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始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租金1830元;三、董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始至2019年9月10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2729.75元;四、董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天津市文楠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苹果xsmax(64g,手机串号:358731092888039)手机一部,如不能返还,须支付购机价款9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董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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