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91民初188号
案号
(2018)冀0791执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8万元,并以19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承担从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9万元,并以96.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承担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承担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张新明、王凤霞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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