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3民初1163号 |
案号 |
(2020)赣0733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饶华伟偿还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00元,截至2019年5月29日结欠的利息1,248,481.43元,以及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各笔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若被告饶华伟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对被告饶华伟提供的借款抵押物[1.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南街原藤器厂(华发家电所在地)的房屋,房产证号:会房权证会昌字第00016545号,会房权证会昌字第00016557号,会房权证会昌字第00016559号;2.位于会昌县南街62号(华发家电二楼)的房屋,房产证号:会房权证会昌字第00016558号;3.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林岗大道34号(南外街9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会房权证会昌字第00015312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840元,由被告饶华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