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浩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2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贤宇、高浩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高玉深货款人民币1683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27.14元, 由被告陈贤宇、高浩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