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5********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327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31220.65元。二、被告姚江敏、新疆玖程荟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条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雷震追偿。三、驳回原告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4元,保全费2176.1元,保险费1656.1元,共计6966.2元,由被告雷震、姚江敏、新疆玖程荟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耿一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红 通知: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