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7********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5民初524号
案号
(2020)冀0125执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范金华与被告范国红离婚。2、婚生女儿范文惠随被告范国红生活,婚生儿子范文琳随原告范金华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3、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归被告所有(现在被告处),购买的地皮一块、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均在原告处),原告给付被告8000元为清,在原告处的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4、原告范金华一次性给予被告范国红生活帮助款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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