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5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范金华与被告范国红离婚。2、婚生女儿范文惠随被告范国红生活,婚生儿子范文琳随原告范金华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3、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归被告所有(现在被告处),购买的地皮一块、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均在原告处),原告给付被告8000元为清,在原告处的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4、原告范金华一次性给予被告范国红生活帮助款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