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3********5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3民初4499号 |
案号 |
(2020)冀0823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丽丽赔偿原告侯站国医药费21737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50.00元、营养费5020.00元、伤残赔偿金610960.00元、护理费296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伤残鉴定费1000.00元,合计878506.44元的70%,即614954.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元,合计654954.50元。扣除被告魏丽丽已支付原告侯站国16000.00元,被告魏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侯站国638954.50元。二、驳回原告侯站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0.00元,减半收取计5095.00元,由被告魏丽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