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登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薛登君与被告张晓娟离婚。二、婚生女儿薛泮池随原告薛登君生活,婚生儿子薛丁畅随被告张晓娟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可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自行协商探视孩子的时间及方式。三、原告薛登君给付被告张晓娟现金2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四、在被告张晓娟家中存放的原告薛登君的个人财产活动板房一间、旧冰柜一个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归原告薛登君所有,由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取走。五、夫妻共同财产三马车一辆归被告张晓娟所有。六、驳回原告薛登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薛登君负担50元,被告张晓娟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