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登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4********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912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薛登君与被告张晓娟离婚。二、婚生女儿薛泮池随原告薛登君生活,婚生儿子薛丁畅随被告张晓娟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可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自行协商探视孩子的时间及方式。三、原告薛登君给付被告张晓娟现金2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四、在被告张晓娟家中存放的原告薛登君的个人财产活动板房一间、旧冰柜一个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归原告薛登君所有,由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取走。五、夫妻共同财产三马车一辆归被告张晓娟所有。六、驳回原告薛登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薛登君负担50元,被告张晓娟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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