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1********1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3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20)冀0633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林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云水利息21375元,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自2018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林才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梁林才、梁林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