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超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3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6372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4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超峰自愿于202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梁治旗借款9000元,若逾期,梁治旗可一次性执行潘超峰12000元。第2页二、因该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至此终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治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