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136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韩旭、尹鲁军、钱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02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折价或拍卖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7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5098元,由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3元,由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韩旭、尹鲁军、钱世军共同负担42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