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7396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2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当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当金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张文进、何香芳、郝为锋、杨亚瑞、张玲对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第10页三、若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药都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蒙城县紫金豪庭b区15#101、102、103、105、201、202、203、205、301、302、303、305、401、402、403、405、501、502、503、505、601、602、603、605号共计24套在建不动产(面积:2634.9平方米,土地证号:蒙国用2013第001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68元,由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张文进、何香芳、郝为锋、杨亚瑞、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亚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22590186115W |
登记机关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蒙城县秋水路南、梦蝶路北、东光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