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1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2936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峰向原告梁观林、梁义华支付保证金、工程款、材料款合计622600元;二、被告林峰向原告梁观林、梁义华支付以上欠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以172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观林、梁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6474元,由原告梁观林、梁义华负担1713元,由被告林峰负担14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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