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喜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4********2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524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继双、王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利息29820元,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本金150000元,月利率11.07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马振敏、吴雪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130000元,利息13069.68元,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本金130000元,月利率11.07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被告马振敏、吴雪影对被告管继双、王喜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继双、王喜英对被告马振敏、吴雪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4元,减半收取3077元,由被告马振敏、吴雪影、管继双、王喜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