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053号 |
案号 |
(2017)津01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4年6月10日,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整,就该款项,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00元;此间自2014年6月11日起,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按年利率18%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余额的利息;二、截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2233333.35元整;就该款项,本调解生效后15日内,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本调解生效后60日内,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再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再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剩余1433333.35元由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加栓对上述全部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4677元减半收取4733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338.5元(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全部由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五、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第二项中100000元利息和第四项诉讼费用后,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本案对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加栓资金账户的诉讼保全;六、被告天津滨赢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全部义务后,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本案对被告杨加栓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泰河新苑4号楼2门502号房屋的诉讼保全;七、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斯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754830107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12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