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8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3405号
案号
(2020)湘0104执6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胡喜华与被告刘超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7月9日依法予以解除;二、限被告刘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返还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468号金科城美苑22栋334、335商业铺面;三、限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喜华支付租金20275.8元及违约金5000元;四、限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喜华补交优惠期间的租金64241.1元;五、限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喜华支付商铺使用费(该商铺使用费按照每月7137.9元的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六、驳回原告胡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212元由被告刘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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