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3********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3民初40号 |
案号 |
(2020)赣0823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辉祥偿付所欠原告吴建平借款本金5525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2元,由被告彭辉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