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1081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恢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宏圣装饰商行、易烈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及罚息、复利308463.33元(截止2019年6月2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3600000元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如被告于都宏圣装饰商行、易烈胜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易烈胜、余贱英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东门二段怡盛楼a栋1单元501室房屋(赣房权证字第00045360、00045360-1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对被告易烈胜、余贱英上述抵押房产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行拍卖或变卖:被告丁胜华、舒小聪所有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中二路1号房屋(赣房权证房字第00027231号),所得款项在740000元限额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姚金兰所有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学苑楼1单元402室房屋(赣房权证字第00045812号),所得款项在687000元限额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刘雪艳所有位于于都县贡江镇渡江大道阳光水岸11号地a1栋2单元701-801室房屋(赣房权证字第00041281号),所得款项在1249000元限额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易继标所有位于于都县贡江镇东门二段怡盛楼a栋03号车库(赣房权证字第00056751号),所得款项在197000元限额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丁胜华、舒小聪、姚金兰、刘雪艳、易继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于都宏圣装饰商行、易烈胜追偿。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对被告易烈胜、余贱英抵押房产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被告易烈胜、于都县顺亿锰钢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辉、黄凤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都县顺亿锰钢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辉、黄凤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于都宏圣装饰商行、易烈胜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232元,由被告于都宏圣装饰商行、易烈胜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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