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4民初855号
案号
(2020)赣0124执恢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飞、叶员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静借款人民币64万元及利息(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利息为10.16万元,2012年9月12日后的利息,被告应从2012年9月12日起以6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限被告何飞、叶员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静借款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2015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7.2万元,2015年4月10日后的利息,被告应从2015年4月10日起以3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三、限被告何飞、叶员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被告应从2014年7月22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何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3元,由被告何飞、叶员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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