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2017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2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青叶、吴步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贷款本金469152.5元及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1859.19元,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吴杰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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