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4973号 |
案号 |
(2020)津0101执恢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荣、陈树野、郝卫东、董海英、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136198.50元、利息136389.54元、罚息12710.84元、复利13810.57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息)。二、被告陈仕海对被告胡荣、陈树野、郝卫东、董海英、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2元,减半收取824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46元,由被告胡荣、陈树野、郝卫东、董海英、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仕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