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3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10918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万顺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的利息19538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万顺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新城京津公路东侧隆河广场10号楼、14号楼在建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301521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在建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万顺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鑫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郑钢、刘莹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万顺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52元减半收取计440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万顺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万顺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鑫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宝顺通投资有限公司、郑钢、刘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