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6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执2162号 |
案号 |
(2020)津0101执恢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军献、洪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25208.75元、截至2017年3月7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5959.29元及自2017年3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息);二、被告刘军献、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356.8元;三、上述偿付款额,如被告刘军献到期不履行,原告可与被告刘军献协议,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腾达花园14-1-201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军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军献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4042元,由被告刘军献、洪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