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民初781号
案号
(2018)黑01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三池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11 424 663.8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三池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逾期罚息利率710 375.97元(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其后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7年8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 424 663.8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学臣、宋学芝、宋岩、张跃茹、周国文、闫晓刚、张昕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 61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三池窗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学臣、宋学芝、宋岩、张跃茹、周国文、闫晓刚、张昕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时间
2019-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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