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2民初385号
案号
(2020)冀0132执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申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少波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李少波负担675元,被告申振负担47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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