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385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申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少波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李少波负担675元,被告申振负担47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