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8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3民终746号
案号
(2019)湘0302执恢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柳萍军、杨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李虎借款本金人民币478 799.76元及利息(利息以478 799.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李建辉对被上诉人柳萍军、杨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李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柳萍军、杨华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合计24768元,由上诉人李虎负担7430元,被上诉人柳萍军、杨华、李建辉共同负担 173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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