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1********2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380号
案号
(2020)粤03执1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彬归还2003801.06元(含借款本金1825458.64元以及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借款利息178342.42元);二、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彬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数额以1825458.64元为本金,按照1.8%/月,自2016年3月25日计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宁波对被告丁伟民、王建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伟民、王建军追偿;四、被告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伟民、王建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2140710.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伟民、王建军追偿;五、驳回原告陈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8.8元,由原告陈玉彬负担11833.1元,由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宁波、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97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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