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凌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2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950万元,支付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57728.98元,以及此后至返还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3.8‰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万元。二、徐凌燕、栾国良对上述李玉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徐凌燕、栾国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玉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8767元,由李玉辉、徐凌燕、栾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