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兰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3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1738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2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银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9799999元,支付至2018年8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558102.69元,以及此后至返还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万元。二、栾兰琴、栾国良对上述李银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三、栾兰琴、栾国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银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29元,由李银庚、栾兰琴、栾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