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19********0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8641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4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苑世颖、杜超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借款本金66万元;二、被告苑世颖、杜超给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上述借款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19年2月13日利息为224706.40元,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月利率13.5‰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三、如被告苑世颖、杜超逾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款项所列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以本案所涉被告苑世颖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49号电塔家园二期f栋1单元18层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2648元,由被告苑世颖、杜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9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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