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3********2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4民初1430号
案号
(2020)鄂0304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金锁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借款本息20249382.43元,并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9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十堰楚汉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鼎旭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墨函工贸有限公司、谭洪、熊英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48元,减半收取计71524元,由被告十堰金锁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楚汉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鼎旭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墨函工贸有限公司、谭洪、熊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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