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842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红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借款本金389472.4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9472.46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若被告柯红其中任一期未按约定偿还,自逾期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有权就所欠的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 二、被告何昆、柯兵、李静、郑伟、十堰万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市喻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14.5元减半收取1857.25元,由被告柯红、何昆、十堰万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柯兵、李静、十堰市喻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郑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