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12********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22民初697号 |
案号 |
(2020)赣0222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德镇市华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林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婺源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7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1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景德镇市华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林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婺源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原告婺源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为2170元,由被告林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