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3民初1297号
案号
(2020)鲁1103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沙云龙、彭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正常利息以本金4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65‰自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逾期利息以本金4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65‰上浮50%自2017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扣减已偿还利息0.03元);被告沙云涛、王贵瑶、徐宁宁、朱增英、侯学营、滕厚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均在最高额585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云龙、彭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760元,减半收取4 38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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