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3102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6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27802.32元,并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核心系统统计数据为准)二、被告长治市昂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明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向东、张安蓉、刘超、张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对被告刘向东、张安蓉所有的晋aa0020玛莎拉蒂牌轿车、晋a50t20奔驰牌小型客车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对被告刘向东在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额2980万元股权、在被告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数额500万元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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