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国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6********3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 民初2429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0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国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偿还原告利贵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2日起,计至2017年9月1日止);二、被告杨国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支付原告利贵生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9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泰益担保有限公司、杨国凯对上述借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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