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540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借款本金30543.98元,利息14363.21元,滞纳金3144.24元(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如被告陈森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有权就其所抵押的苏EZ1K28汽车(车架号:LSGPC52U1DF025984),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森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1元由被告陈森、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同意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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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振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9864695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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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