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2129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卫军、余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128490.16元,利息9499.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10296.15元。二、被告季卫军、余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逾期手续费14165.76元。三、被告季卫军、余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7490元。四、被告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季卫军、余继英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季卫军、余继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就被告季卫军名下的苏E611YY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3A24G9D3147458,发动机号:381835)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50元,被告季卫军、余继英负担400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009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时间 |
2017-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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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振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9864695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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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 |